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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的原因分别有哪些?

作者:上海瑞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3 08:56:09

所谓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即“一发明创造一申请”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能把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放到一件申请中提出,而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通常,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单一性是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的,也就是说,看权利要求书是否限于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如前所述,尽管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若干个权利要求,但它们必须全部从属于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它们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和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相同的,不过从属权利要求体现得更为具体;如果这些权利要求互不从属,那么实际上该申请中包含有两项以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这就违背了“一发明创造一申请”的原则。

但是,《法》第31条款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1、申请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及应用的范围,以及现有技术中实现与申请项目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技术措施、技术手段,方法或方式;

2、所申请项目的发明目的,需要解决哪些技术问题。

3、用文字以及附图详细描述实现所申请项目发明目的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如:所申请项目的是一种产品,技术措施及技术特征是指:产品的结构、各零件的连接、布局、相互关系及它们在所申请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各零部件间的组合方式和详细的动态方式,所申请的是一种方法,技术措施和技术特征是指的工艺、工艺参数及工艺中有关细节。此外,还应提供所申请项目的至少-个具体实例(这里的具体实例不是指模型或实物,而是表现具体实例的附图和文字说明,只有在通过图纸和文字仍无法说明所申请项目的技术措施时才可能提供模型或实物,用以说明所申请的主题)。所提供的图纸应当用碳素笔绘制于A4纸上,图面上不应有文字、图框线和尺寸线、尺寸标注,各零件及部件可用数字(1、2、3…..)标出,并在另一张纸上写出各标号所代表的零件名称。

4、所申请项目的实验数据、结果,或者试验中所产生的现象;

5、结合具体实例和实(试)验结论,客观地说明发明的优点和缺点。如无实验数据,或实验结论,发明人应当对发明进行客观分析,推断发明可能有的优缺点;

6、发明人认为的所申请项目与现有技术在技术特征上的不同之处;

7、发明人认为应当属于技术秘密的内容。

商标注销的原因,商标注销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方式,所谓的主观形式,就是商标拥有者自己主动提出放弃该商标的法律保护,从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注销商标的申请。那么商标注销的原因分别有哪些?

一、商标拥有者由于企业转产、合并、破产等原因而资源申请放弃其商标。这种注销商标的方式由于是商标拥有者自愿提出的,因此要提交商标相关的申请文件,并且获取他们的同意才会在真正意义上予以注销。

二、商标的有效期限已过,宽展期也已过,但是商标拥有者仍然没有提出相关的续展申请,也没有及时地缴纳商标的费用,这时商标权无论是不是拥有者自愿放弃,商标注销也会自动生效。因此如果不是想放弃商标权,在一定的限期内应该及时地进行商标续展的工作。

三、商标拥有者的企业倒闭或者是公民已死亡,但是在法律的限期内仍然没有人要求继承和重新注册商标,商标在一定的期限内也会被注销。如果商标拥有者的企业倒闭要自愿申请商标注销,这就需要向商标局提交相关的注销申请书及《上海商标注册证》,让商标局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智慧的产出物。这种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二、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三、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从相关规定以及实务中的情形来看,可以根据下列行为去判断是否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1)中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对于确定假冒专利后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假冒专利的后果,专利法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冒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上海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理解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理论和时间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小编着重来说说售前混淆。

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的想去吃,结果走进一看却是KFE,是山寨肯德基。这就是所谓售前混淆。

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容易误认产品或服务来源。

售后混淆又称为旁观者混淆,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混淆,但是销售后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知错误,同样也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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