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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专利费用需要多少?

作者:上海瑞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7 08:41:13

效劳商标与产品商标的一样点在于:

(1)两者都是用于区别不一样的经营出处的象征,功能一样。

(2)两者都是用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组合表示的象征。

(3)两者都是工业产权,都受商标法维护。

效劳商标与产品商标的不一样点在于:

(1)标的“物”不一样。用于效劳项目上的商标称效劳商标:用于产品上的商标称产品商标。

(2)运用方法不一样。产品是有详细形状的,产品商标能够直接附在产品上;效劳是某种行动,效劳商标的运用不可能都附在行动上,而是经过效劳场所、广告或其他的方法运用。

(3)运用的宣扬效果不一样。产品商标能够跟着产品的流通,让消费者辨认。因为效劳商标的运用不可能直接附在效劳行动上,所以效劳商标的运用比产品商标更需要借助宣扬媒体作广告,也能够说,效劳商标的运用基本上都是以宣扬广告的方法进行的。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了《上海商标注册申请标准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咨询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

据了解,随着商标注册程序的优化、注册周期的缩短、注册成本的降低和注册资源的减少,经常出现以商标名称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标囤积和注册。这些商标注册申请异常,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了商业环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力图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形成遏制商标注册申请异常的长效机制,在短期内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减少对商标的使用。从《专利领域非正常申请行为管理办法》出发,为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的管理和指导,特制定本部门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该草案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及时、有效的措施,知识产权的实质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商标注册申请异常偏离了这一目标,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处理这些行为也是必要的。

据报道,有八份意见草案重申了《商标法》确立的诚信原则和在自愿使用的前提下申请商标注册的方向,规定了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类型和法律后果,并提出了具体措施。规范商标注册非正常申请,明确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对商标申请的指导和规范,负责注册和使用。

草案还建议,除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不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处理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不正当的商标注册申请,骗取财政资助、支持和给予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有异常行为的,还将依法予以处罚。据悉,社会公众可以提出具体规定。(人民网)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对草案的修改和完善意见,并将意见以信函的形式发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章程和法律部门。

12月15日,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到《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及优秀知识产权战略信息评选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局规划发展处胡洁同志荣获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通知中指出:2017年,在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此次共评选出胡洁等10名同志为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务委员王勇同志担任召集人,规格高、成员单位多、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严,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十年评估》一项工作,我局就提供了长达74页总字数达4.2万字的材料。作为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商总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纲要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战略的意见》,实施商标战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显著。<!--国家知识产权纲要-->

为大力宣传商标品牌战略工作、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规划发展处同志加班加点,克服时间紧、任务多、难度大等困难,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作为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联络员的胡洁同志就是其中杰出的代表。2018年,希望胡洁同志再接再厉、勇立新功,谱写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篇章!

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一般情况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前五项规定了五类不能用作上海商标注册的标志,分别是: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这五类标志不能用作商标注册的原因大体相同。主要是因为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

另外,国家、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标志性建筑物通常也代表着国家的尊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如个人生活用品)可能有损国家尊严。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禁止将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允许被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官方机构的同意或者授权。这种同意或者授权需要以书面文件证明。如果某一商标己经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可以视为同意或者授权。

(2)商标中含有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单位或企业的名称,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德意志银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文字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

(3)商标中含有国家名称或者和近似的称呼,但是整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混淆的。比如中华鳄,虽然含有中华字样,但整体是客观存在的动物名称,不会引起误认。

(4)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比如将“红旗渠”用作文字商标。

(5)判断这五类标志是否可以用作商标,基本的原则在于消费者看到具体的某一标志,不会将其与这五类标准产生误认、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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