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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瑞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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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商标续展代理哪家强?
今年的4月26日,我们将迎来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方网站公布了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天才创新家”。近来世界知识产权舞台上可谓精彩纷呈,大牌手机生产商之间的专利讼诉大战,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并购风云,闹得沸沸扬扬,至今仍不绝于耳的苹果“IPAD”商标权属争议案。所有问题无不聚焦在一个点上----知识产权。
如今,知识产权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一个时髦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与那些国际产业巨头的知识产权纷争中,中国的民营企业也迅速成长起来,开始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构建,有的已经学会用知识产权的武器来挑战行业霸主,争取获得行业优势地位。
诚然,创新是知识产权的灵魂。个人要创新,企业要创新,国家也要创新,没有创新,一味因循守旧,必然会被社会潮流所淘汰。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今年2月20日,科技部印发《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建设创新性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
发挥科技创新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引领作用,迫切要求在科技工作中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在若干关键技术领域获得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扩散和运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权利保障。
近很多客户都很担心商标的证书一直不下发,是不是出现什么问题。今天发表文章和大家说一下:商标证书不下发的原因是之前实行新的商标法新版的上海商标注册证书还没定格,所以一直延迟发放。12月2日商标局公布的新版商标注册证书已经定性,且已经下发了一批新版的证书,所以,后续没有下发的商标证书应该很快也会下发,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有很多的客户不理解这个做法,这个是商标局统一规定的所以,没办法。只能等待,很多客户也会说,我们找代理公司就是为了快,现在这么慢,是代理公司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说,商标的审查是国家统一的,并不可能提前或者加快,这个谁也没办法做到,不存在什么绿色通道,希望大家理解。
我们帮你们做的是前期的查询降低注册风险,以及代理申报,不需要你们自己去北京申请,并不能因为商标局的原因直接把所有的责任都说是代理公司的问题。其次,商标的审查是商标局来做的,代理公司没有权利去干涉,我们代理申请之后也是等待商标局的回音。所以,希望大家相互理解。
很多人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上海商标注册的时候要找代理公司帮助申请?
第一:现在商标的受理只有北京这一个地方,所以,如果不想通过代理公司,直接去申请商标的话就必须亲自到北京去申请。这样费用就比较高。
第二:商标申请的时候需要很多的文件,自己去申请的时候需要自己准备文件,很多人无从下手,所以找代理公司申请比较省事。
第三:商标在申请之前一般会查询,因为商标申请的量很大,并不能保证咱注册的商标别人没有注册,所以注册之前会找代理公司查询,这样可以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
第四:很多企业的营业地址不固定或者营业地址和注册地址不是一个地方,这样在以后接收文件的时候就比较麻烦,商标注册商标局不会专门找人给你递送文件,所以找代理公司注册的话比较省事比较放心。
如果将注册商标申请权范围界定过宽,必然影响到第三人对相同商标资源的使用。商标如同人的姓名,人难免重名,未注册的商标也难免出现相同的情况。如果对注册商标申请权作宽泛保护,则必然要求即使未注册的商标也不能相同或相似,这显然难以做到。身处不同地方的商标使用人难免发生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如果将注册商标申请范围界定过窄,又不能保护注册商标申请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平衡上海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其他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⒈商标是否使用基于前面的法理分析,商标注册申请权产生的基础是因使用而产生的商誉,所以,对未使用的商标,其上不可能存在商誉,商标创造人不能主张商标注册申请权。
2.商标注册成功后的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一个企业之所以选择并使用某个商标,就是为了在市场上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8]如果其他使用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权人的未注册商标是否会导致消费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保护消费者角度,该行为理应被禁止。
3.第三人主观是否知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注册制度的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使已注册的商标产生公示效果。需要选定使用商标的经营者,可以通过查询系统确定自己欲以使用的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已被他人注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经营者必须选定其他商标,反之,则可以使用和注册。
而这种查询的成本相当便宜,是合理成本。但商标注册还未成功拿证前,不能产生公示效果,处于不同地域的商标使用人无法通过合理成本获取商标的使用情况,难免出现在同种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故必然出现善意使用人。
基于利益平衡的原理,善意使用人不应当被法律所禁止。而第三人主观是否知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判断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标准之一。在明知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下,选择注册该商标,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是恶意的,反之则被认定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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