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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个人商标的具体作用

作者:上海瑞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4 08:41:47

估影响上海商标注册评估价值的主要因素:

一.商标产品历史收益状况;

二.商标产品未来收益能力;

三.商标状况:商标状况必须详细了解它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

具体讲,分析以下七个影响因素:

1.领导力。即影响行业市场的能力。如某一商标为其所处市场的龙头产品的商标,其价值就比其他普通价值要高。

2.生存力。即商标的稳定性。那些历史悠久、消费者信任度高的商标的价值要高。

3.市场力。指商标的市场经济状况。食品、饮料的商标比高科技产业的商标取值要高。

4.辐射力。指商标超过地理文化边界的能力。符合国际惯例和口味的商标比某一区域和地区性商标的价值要大。

5.趋势力。指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商标的长期发展趋势能够很好地反映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和同步性。

6.支持力。指能够获得投资及重点支持的商标其价值要大一些。

7.保护力。指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为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深度及广度在评估商标时很重要。评估商标中,要对企业定性、定量资料充分加以整理、分析、测算,对企业进行综合考察。

四.商标注册的体系建立完善程度。

五.商标权从长远意义角度考虑是企业不败的核心竞争力。

上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在上海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不受理以下23个条件。因此,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用户必须知道。

1.申请人姓名与主体资格证书不一致的。

2.外国申请人未填写英文姓名或地址者。

3.外国申请者未填写中文姓名或地址者。

4.外国申请人未填写国籍或者填写错误的。

5.住址没有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国内申请人。

6.申请人(自然人以外)的地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7.国内申请人未填写邮政编码者。

8.商标设计不够清晰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不受理以下23件案件。因此,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用户必须知道。

1.申请人姓名与主体资格证书不一致的。

2.外国申请人未填写英文姓名或地址者。

3.外国申请者未填写中文姓名或地址者。

4.外国申请人未填写国籍或者填写错误的。

5.住址没有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国内申请人。

6.申请人(自然人以外)的地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7.国内申请人未填写邮政编码者。

8.商标设计不够清晰9.上传的logo不清楚。

10.上传的主体资质文件不清晰。

11.上载的校长资格证书没有申请人的盖章或签名。

12.主资格证书上载的申请人印章为复印件(需为彩色新印章)。

13.上传的授权书不清楚。

14.申请人上传的授权书未加盖公章或签名。

15.上传的委托书中申请人盖章为复印件(应为彩色章)。

16.外国申请者没有上传身份证件。

17.外国申请者没有上传身份证件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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